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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伤保险规定,工伤办理手续,佛山五险一金代交咨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9-04-23 16:33  作者:许先生  浏览次数:33
 佛山市工伤保险规定,工伤办理手续,佛山五险一金代交咨询

 

《社会保险法》

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2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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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保代理咨询专线:13642720462 

佛山市工伤保险规定,工伤办理手续,佛山五险一金代交咨询
网址:https://www.keqiw.cn/news/show-90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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