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为防范利益冲突,相关规则作出了四项约束性规定:
第一,跟投主体是保荐机构下设的,具有投资能力的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形成隔离。
第二,明确保荐机构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跟投,不能使用募集资金,禁止资管计划等募集资金跟投科创板IPO公司股份,防控跟投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三,要求跟投主体不参与定价,只能被动接受询价确定的价格,提高定价的公允性。
第四,保荐机构跟投的比例限制在2%到5%,防止保荐机构持股后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