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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商标注册被“撤三”了应该如何处理?

详细说明更新时间:2021-12-31 14:09 浏览次数: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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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被“撤三”了应该如何处理? 

“商标撤三”申请件数逐年增加,2015年2.9万件,2016年4万件,2017年5.7万件。在目前注册商标权越来越难取得的趋势下,“撤三”制度无疑为他人积极利用有效的商标资源提供了便利。于是,将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商标权人好不容易取得了商标权,却被提了“撤三”,一不小心就陷入了争夺商标权的“战争”之中。

一、什么是“商标撤三”?

我国商标法第49条2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所规定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即我们俗称的“撤三”。其立法目的在于撤销闲置商标,将其重新放回公有领域,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被提撤三如何应对?

通常情况下,一旦商标被提起撤三,商标局会下达《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给权利人。商标权人收到该通知后,如果想要保住商标,则要积极进行答辩,并于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系争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期间,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有效商业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果期满没有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

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3款规定,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商标是否实际使用,需要判断商标注册人是否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实际的使用行为,仅为维持注册商标的存在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

除此之外,《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还规定了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与仅作为赠品使用等也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三、如何收集证据?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使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被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用以证明使用的证据材料应符合: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收集:(1)商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招牌、工作人员服饰、办公文具等;(2)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文件资料;(3)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4)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提交上述证据时,需要将这些证据整理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商标使用的事实,继而维持注册商标权的有效。对于使用证据的认定,商标局通常会采取严格的判定标准,撤销不被使用的闲置商标,为他人积极利用有效的商标资源清除障碍,从而实现立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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